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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时交纳保费,可导致合同终止

案例背景 L女士48岁,于2018年为自己购买一份健康险,2021年更换手机号和家庭住址,但未通知保险公司进行信息更新,保险公司无法与其取得联系。2021年L女士因资金紧张未交纳保…

案例背景

L女士48岁,于2018年为自己购买一份健康险,2021年更换手机号和家庭住址,但未通知保险公司进行信息更新,保险公司无法与其取得联系。2021年L女士因资金紧张未交纳保费,保单处于效力中止状态。

2024年L女士想起自己的保单未交费,便主动联系保险公司查阅保单信息,表示继续交费。在办理保单复效时,保险公司审核后下发体检通知,经体检L女士高血压3级,保险公司审核后拒保,保单合同效力终止。L女士对此非常不理解,经工作人员耐心解释后,才接受这一现实。

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第三十七条规定:合同效力依照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风险提示

一是消费者应关注保险合同中所载明的保障时间、交费时间、宽限期及复效的有关规定,明确自身利益。为了确保保险合同有效,消费者应按期交纳保费,避免合同效力中止。合同效力中止后,消费者可以申请复效,但可能需要进行身体体检,保险公司同意复效的,补齐所欠所有保费及利息;保险公司不同意复效的,保险合同将终止。且保险合同复效后会重新计算“观察期”,即在复效后一定时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所以按时交纳保费很重要。

二是消费者年龄到了40岁之后,身体健康状况往往出现下滑,属于疾病高发人群,一旦家庭的顶梁柱发生问题,将影响整个家庭的工作生活,她们更需要拥有保险保障,因此,广大消费者一定要关注保险合同的交费时点,及时交纳各期保费。

新华保险东营中支消保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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