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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

某日,公司发现多位客户提供的医疗发票在国家税务平台中校验不一致。经查,客户为了自己及家人获取理赔保险金,篡改、伪造病历及发票,并将他人社保结算单公章剪切后贴在自己制作的社保结算单上…

某日,公司发现多位客户提供的医疗发票在国家税务平台中校验不一致。经查,客户为了自己及家人获取理赔保险金,篡改、伪造病历及发票,并将他人社保结算单公章剪切后贴在自己制作的社保结算单上。案件查实欺诈行为后,公司追回理赔款。

风险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规定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消费者要将诚信原则融入到日常生活中,如实申报理赔,切莫触犯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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