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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交警发布4起典型交通事故案例丨五大行动曝光台

导 语 为大力开展宣传警示曝光行动,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创造良好道路交通环境,东营持续对突出违法车辆、典型事故案例、高危风险运输企业、终生禁驾名单以及事故多发路段进行曝光,…

导 语

为大力开展宣传警示曝光行动,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创造良好道路交通环境,东营持续对突出违法车辆、典型事故案例、高危风险运输企业、终生禁驾名单以及事故多发路段进行曝光,还请广大网友结合自身实际,引以为戒。

下面曝光4起

典型交通事故案例

案例1

2022年8月23日18时53分许,王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鲁E8**L5的小型普通客车,沿南一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东一路路口左转弯时,与同向行驶至此处的杨某某驾驶的鲁E3**43号小型轿车相撞,致车辆损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王某某未确保安全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根据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对造成事故所起的作用及过错的严重程度,认定王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某无责任。(一大队辖区)

案例2

2022年5月7日1时36分许,刘某某驾驶鲁E6***3号小型轿车,沿济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胜利学院门口处时,与道路中央隔离护栏相撞,致护栏及车辆损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后刘某某弃车逃逸。

刘某某驾驶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刘某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弃车逃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刘某某驶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的违法行为对事故发生所起作用大,过错严重。事故发生后,刘某某弃车逃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刘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二大队辖区)

案例3

2022年9月4日6时20分许,侯某某驾驶三轮电动车,沿省道309由西向东行驶至赵嘴村路口向左转弯时,与沿省道309由西向东行驶商某某驾驶的鲁E1***F轻型栏板货车相撞,致侯某某受伤,双方车辆损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侯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一)转弯的非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之规定。当事人商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

当事人侯某某负同等责任;当事人商某某负同等责任。(三大队辖区)

案例4

2022年09月14日05时16分,刘某某驾驶无牌电动三轮车沿在汉江路沿非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林海公园处时与行人刘某某相撞,造成车辆及行人刘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电动三路车驾驶人刘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三十六条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之规定,负全部责任;行人刘某某无责任。(四大队辖区)

在此,交警提醒广大驾驶员朋友,驾驶车辆上路行驶应确保安全驾驶,文明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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